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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在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设立长春环境资源法庭,并指定11家法院对吉林省环境资源案件进行跨区域管辖,开展吉林省环境资源“1+10”案件管辖机制改革。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宫斌介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充分调研论证,考虑到长春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自2019年以来已经集中管辖部分环境资源类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审判经验,具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和人才储备,最终决定在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设立长春环境资源法庭。

为进一步推进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改革,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更加专业的司法保护,吉林省法院结合吉林生态环境特点,借鉴外省先进工作经验,决定由吉林省十个基层法院跨区域管辖环境资源案件,推动形成吉林省环境资源“1+10”案件管辖模式。具体是由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长春环境资源法庭)负责管辖全省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长春铁路、吉林铁路、通化铁路、白城铁路、延边铁路、梨树县、东辽县、临江市、前郭县、珲春林区共10家基层法院跨区域管辖全省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从9月26日第二个“吉林生态日”起,各指定管辖法院正式开始跨区域受理环境资源案件。

此次设立长春环境资源法庭,构建吉林省环境资源“1+10”案件管辖机制,是近年来吉林省法院系统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对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机制的一次重构。吉林省法院将以此次改革为契机,一体推动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常态化运转,一体构建跨区域、跨部门环境司法协作机制,一体落实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工作,一体打造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培育机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拓展跨区域管辖便民举措,稳步推进环境司法改革创新向纵深发展,服务打造美丽中国“吉林样板”,助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更加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据了解,2019年以来,围绕全面实施“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部署,吉林省法院全面保护黑土地资源永续利用、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着重保护特色生物,为加快建设生态强省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同时,吉林省法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牵头成立了全国第一个省级环境治理司法协同中心,各地法院因地制宜探索建立跨区域、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机制不断完善。三年来,吉林省法院共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32980件,依法审理了一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件,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得到有效发挥。

关键词: 环境资源 铁路运输中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