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发布《吉林省关于进一步做好早夜市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加强对城市早夜市的管理。
《指导意见》明确——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严禁现场宰杀活畜活禽、严禁从事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和法律法规明确禁止销售的物品。
对违反管理规定拒不整改和长期不经营的,特别是转让或租赁摊位牟利的,由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取消经营资格,收回指定摊位,确保有序经营。
不得以城市道路占用费、摊位费、卫生费等任何形式向经营者收取费用,不得将早夜市作为营利性经营项目。
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早夜市应加强指导,帮助整改提标,限期2023年4月30日前逐步整改到位。
以下为文件《意见》原文:
吉林省关于进一步做好早夜市服务
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对城市早夜市的管理,更好地发挥早夜市在搞活流通、繁荣市场、方便群众生活中的作用,切实增加低收入群体灵活就业途径,现就规范早夜市服务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范围界定
早夜市是指由属地政府划定的临时占用,位置相对固定,每天早晚规定时间开市、收市,以经营食品、农副产品及日常生活用品为主的便民交易场所。主要包括利用城市非主干道、广场等市政公共资源和企事业单位具备条件的空旷场地和闲置工地开办,由若干摊位集合而成的露天场所; 不包括商业街区、农村大集、临街店铺外摆等。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设置标准
1.选址要求。早夜市应选址在非主干道两侧空隙坪地,原则上不得设置在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自然保护区等对噪声敏感的建筑物或区域周边,不得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和居民生活。
2.经营时段。结合辖区实际,在保证周边住户生活、休息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可由各县(市、区)自行设置早夜市经营时间段。
3.经营范围。早夜市原则上以食品(含餐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为主,严禁现场宰杀活畜活禽、严禁从事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和法律法规明确禁止销售的物品。
4.布局规范。早夜市要在现场设置标识,注明占用区域、经营项目、经营时间、安全提示、现场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内容,经营摊位实行编号管理,划行归市。早夜市摊位原则上要设置专用垃圾(含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二)规范设置流程
5.规定设置程序。各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或政府指定的其他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辖区管理实际,对利用城市道路、广场及其他市政公共资源开办的早夜市,拟定早夜市设置地点规划方案,明确经营区域、范围、时段和摊位数量,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提出初步意见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正式运营。鼓励企事业单位、亏损停产企业等利用本单位(企业)具备条件的闲置场地等开办早夜市,开办者报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正式运营。
6.细化资格审查。早夜市设摊经营者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年满18周岁,自愿遵守早夜市管理规定,接受职能部门监管;经营项目符合临时设摊经营范围;拟从事食品销售、饮食服务设摊经营的,应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和食品摊贩备案卡。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拟进入早夜市设摊的经营者进行资格审查,对身份信息、经营项目及相关情况予以详细登记备案。
7.科学分配摊位。经批准设置的政府主导的早夜市摊位,由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公平、公正、适当照顾特殊群体”的原则,负责受理摊位申请及分配,原则上根据摊位数量按照申请时间先后排序或摇号等方式分配,但应适当优先考虑本地下岗失业人员、特殊困难人员以及毕业待岗的大中专毕业生,全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经属地人民政府同意设置的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场地投资开办的早夜市摊位,由开办方自行拟定摊位分派办法,也要遵循“公平、公正、适当照顾特殊群体”的原则,可以向经营者出租摊位并签订协议,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三)提升监管服务
8.完善配套建设。经批准设置的早夜市原则上要建设或配备满足使用要求、安全可靠的供电照明、垃圾收集、供排水、停车位、消防、消杀等设施。早夜市周边应设置公共厕所,方便市民和经营者使用。
9.强化管理维护。经批准设置的早夜市应由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并根据经营规模、摊位数量配备足额现场执法管理、卫生保洁人员,实行日常监管和卫生保洁。管理人员应全过程现场监察早夜市经营秩序,督促经营者按时出摊收摊并规范经营,及时发现、管控和报告扰民、违法行为。卫生保洁人员应及时维护周边环境卫生,确保环境整洁、垃圾日产日清。
10.健全监管机制。各县(市、区)应明确早夜市管理牵头部门,建立由城市管理执法、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应急管理、文化旅游、生态环保等部门参与的联合监管执法工作模式,加强早夜市经营秩序、食品卫生、环境影响等方面的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确保早夜市有序经营。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推进柔性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在行政执法中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规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对存在轻微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危害的,按规定不予处罚,支持经营者集中精力生产经营;对违反管理规定拒不整改和长期不经营的,特别是转让或租赁摊位牟利的,由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取消经营资格,收回指定摊位,确保有序经营。
11.加强收费管理。占用市政公用资源的早夜市,可以由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管理,但应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不得以城市道路占用费、摊位费、卫生费等任何形式向经营者收取费用,不得将早夜市作为营利性经营项目。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场地投资经营的早夜市,在通过政府审核后,可以收取费用,但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其收费标准等相关责任。
12.做好经费保障。占用市政公用资源的早夜市为政府公益性服务项目,各县(市、区)应统筹资金、合理安排管理经费,保障早夜市日常管理及基础配套设施维护支出。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人民政府是承担早夜市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要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工作方案,科学选址设置早夜市场所,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各级住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早夜市环境卫生和市容秩序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商务部门负责早夜市商业业态结构优化,促进市场繁荣发展;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早夜市经营者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监管等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行政主管部门落实疫情防控方案;其他部门各司其职,协调推进。
(二)逐步自查整改。各县(市、区)要迅速启动本辖区内早夜市经营管理情况全面自查工作,按照“稳定存量、提升质量”的原则,结合辖区实际,着力打造符合规范要求的精品早夜市,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早夜市应加强指导,帮助整改提标,限期2023年4月30日前逐步整改到位。通过自查清理,进一步倡导守法依规经营,推动全省早夜市设置标准大提质,管理规范水平大提高,城市品质和市民满意率大提升。
(三)加强督查宣传。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早夜市建设工作的指导,围绕早夜市选址、开办、管理等工作,建立可监督、可考核、可量化的工作台账。按照工作台账定期对早夜市开展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发现问题、反馈意见、督促整改。各地要借鉴利用空旷场地规范管理的白城模式和利用街道两侧有序引导的临江模式,打造特色早夜市规范管理。各地要及时推送政策信息,引导经营者守法经营、维护经营秩序,营造和谐共赢的早夜市经济发展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