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收了停车费不管理 收了定金不交房(引题)

买房装修留意十种“霸王条款”(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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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晚报记者 张楠

昨天,中消协针对商品房买卖、租赁、物业等十种“霸王条款”进行了点评。

条款1:出售方不能履行义务时,完全免除己方定金责任

例如,在未签署正式预售协议前,因出售方原因不能出售时,出售方不受任何约定约束,只需退还定金而不必赔偿。

■点评意见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除应当向支付方返还收到的定金外,还应向支付方赔偿定金数额相等的钱款,即双倍返还定金。上述条款完全规避了经营者不履约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购房者不公平。

条款2: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广告宣传内容不符时,将“宣传视为要约邀请”规避责任

例如,买受人在现场看到的样板房、宣传资料、楼盘广告等仅作为要约邀请,不作为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房屋的合同依据,概以合同内容为准。

■点评意见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开发商无权单方在合同中规定广告和宣传资料等不构成合同内容。即使未写入合同,开发商也应履行相关义务,如未按约履行,则构成违约。

条款3:出卖人享有最终解释权,排除对方权利,免除己方责任

■点评意见如果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减轻格式条款提供方责任,排除或限制对方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条款4:物业公司收取管理费却不承担未尽到管理义务的民事责任

例如,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协议项下的车辆管理仅指对车辆行驶、停放秩序的管理,并不承担对车辆的保管义务,发生车辆毁损、灭失,财物被盗等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件的,由责任方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责任。

■点评意见物业服务企业收取业主的车位费,应尽法定或约定的合理管理义务。该条款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对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车辆毁损灭失、财物被盗等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件不承担任何合理责任,属于物业服务企业免除自身责任和法定义务。


关键词: 物业服务企业 霸王条款 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