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九旬老人横穿高速被撞身亡获保险公司赔偿28万元(引题) 

路管部门被家属告,需再赔偿吗?(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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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晚报记者 孙云 通讯员 陈珺 

高速公路上突然出现一名横穿公路的白发老人,真是惊煞司机!遗憾的是,尽管司机猛踩刹车,仍撞上了这名已经93岁的高龄老人并致其死亡。交警认定司机承担次要责任,经调解由保险公司赔偿老人家属28万余元后,其家属又把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诉至松江法院,要求其对管理维护不当导致老人得以进入高速并最终死亡进行赔偿。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死者张老伯家就住在高速公路旁边,事发当天,他从儿子家吃饭后回家,为图方便抄近路,穿越高速公路边的隔离栅栏,不料被高速公路上正在高速行驶的车辆撞倒,不幸死亡。

对于该起事故,交警认定老人对于本起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驾驶车辆的车主承担次要责任。后经交警部门调解,保险公司按照事故认定的责任比例赔偿老人家属28万余元。

收到赔偿款后,老人的家属又将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诉至松江法院。家属认为,事发路段有一处隔离栅存在破损,正是该破损的隔离栅给张老伯进入高速路段提供了条件,让老人从该破损处直接走上高速公路,间接造成了老人不幸死亡的严重后果。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人和养护人,管理部门对事发路段高速公路的维修养护、隔离栅的日常巡护存在过错,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要求管理部门承担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近日开庭审理此案。法官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管理公司就事发路段是否已经采取了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了充分警示义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张老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擅自进入高速公路这一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此时高速公路管理者的安全保障和警示义务应严格限于合理范围内,而不应被随意扩大解释。

在硬件设施方面,根据原、被告方所提供的照片,管理公司在事发路段已经安装了隔离栅、护栏等装置,足以保证行人禁入高速公路及附近区域;在日常管理方面,管理公司每日派工作人员沿路进行路况巡查。综合考虑上述两点,应当认定管理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方已经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并尽到了充分的警示义务。

就老人家属方所称的事发路段隔离栅存在破损的情况,即便该缺口在事发时确实存在且老人亦确实从此处缺口进入高速公路,该破损缺口的存在并不意味管理公司未采取安全措施,原因有二:首先,根据国家高速公路沿线设施设计规范的行业标准,隔离栅的设置旨在阻止人、畜进入高速公路或其他禁入的区域,隔离栅并不能成为阻挡行人穿越公路的最终设施。本案中,从老人家属提供的照片及视频来看,该破损缺口需通过拉拽等方式扩大后才能容成人通过,此种情况下隔离栅即便存在破损但并不妨碍隔离栅阻止行人入内功能以及警示作用的发挥;其次,高速公路距离较长,沿线路况复杂多样,无论高速公路管理方如何管理,从客观上确实无法达到沿线设施在全时间段无破损的完美状况,上述标准明显过于严苛,高速公路管理方几无可能达成,故即便存在破损并不必然代表被告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措施。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认定管理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管理方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最终驳回了老人家属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已生效。

关键词: 高速公路 安全措施 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