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

原标题:消费者购买扁桃仁发现虚假标注保质期,商家被判赔1000元

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 林靖 

3月15日记者从北京一中院获悉,在该院审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中,较为典型和多发的是食品安全方面的纠纷,占比达22%。食品安全、欺诈、虚假宣传等仍是引发此类纠纷的重要原因。该院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消费领域司法规范力度,助推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

消费者于某在超市购买某农产品公司扁桃仁一盒,后经行政部门认定该食品属于经营标注虚假保质期的食品,且无法提供食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及其他合格证明。于某遂起诉要求该公司支付惩罚性赔偿1000元。农产品公司辩称,产品并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属标签瑕疵,公司履行了查验义务。

一中院认为,涉案食品标签标注的生产商与实际生产厂家不一致,且标注的保质期比该食品实际保质期长,属于标注虚假保质期的行为。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保质期标志错误影响食品安全并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农产品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于某的诉讼请求。

民二庭庭长张军介绍,自2013年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行以来,该院共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2271件。整体而言,每年审理的案件数量呈波动下降趋势,上升及下降幅度均较为明显。2018年案件数量达到峰值,为398件,2017年至2019年案件数相对平稳,平均每年审理约327件,2019年及以后审理的案件数量有所下降。其中,食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在该院审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中,涉及普通日用商品、食品、药品、大宗商品、奢侈品等多种产品类型,较为典型和多发的是食品安全方面的纠纷,有497件,占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的22%。

数据分析显示,食品安全、欺诈、虚假宣传等仍是引发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的重要原因,直接冲击“信用消费”根基。该院通过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强化对经营者不当行为司法惩戒,增强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维护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法官建议消费者理性消费,注意留存购物合同、购物小票等,因消费产生人身损害的情况下,要留存医疗费等凭证,及时维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的关键环节之一。该院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消费-经济发展”这一主线,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强化网络消费保护,公正处理涉外案件。“北京一中院将立足于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在法律适用中突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理念,将法律倡导的价值注入案件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院副院长马来客表示。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