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老楼加装电梯5年未成功 到底“堵”在哪?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于遵素
(相关资料图)
历经五年,前后三次申请,虽最终通过,可电梯仍无法安装。安装电梯成了四川省社科院宿舍12栋一单元业主赵先生及其部分业主的一块心病。
赵先生称,在顺利的情况下,其所在单元在通过增设电梯的申请后即可施工,不久后就能安装成功,但麻烦的是,“需要破(围)墙”。而这堵墙又被墙后居住的一楼业主所建的花园、搭建物等所阻碍。不过,四川省社科院后勤管理处工作人员透露,这些建筑物是私自搭建,但属于历史遗留问题。
上述花园和搭建物是不是违建,能不能拆,围墙能否破除,电梯能否安上?近日,记者带着这些问题采访了多个相关部门,试图找到问题症结所在。
5年申请3次增设电梯
省社科院宿舍12栋一单元,一梯两户,属于上世纪90年代的老楼。
2019年前,赵先生所在的一单元业主们曾申报增设电梯,但底楼业主不同意被“一票否决”。2021年1月,成都出台相关政策优化业主同意比例。随后,12栋一单元、二单元业主再次申报增设电梯,当时业主代表们还征集各方意见并与反对者协商。不过,由于历时较长、电梯公司毁约等因素再次“夭折”。2022年初,虽然底楼业主仍强烈反对,但因符合相关政策,顺利取得了施工许可。不过,电梯增设方案需从小区外破拆围墙,在楼道处修建电梯,连廊直达左右两户的客厅阳台。
而这道墙阻碍了施工。赵先生称,去年下半年,小区纳入青羊区老旧院落改造项目,12栋、6栋和1栋外的围墙本就因年久且多次加固维修,纳入了改造范围。但因靠近围墙的底楼住户多年来将单元楼后方的公共绿地占为己有,有的修成了私家花园,有的私自搭建,要拆围墙,必须要先拆除这些违建。不过,由于“施工单位申请办理占道施工手续,有关部门未批”,施工未任何动静。
赵先生还曾多次找到相关部门,但被告知由于底楼有违建且底楼业主强烈反对,因此被搁置。
赵先生认为,增设电梯是大多数人的利益,私自搭建、占用公共绿道是个人利益,不应让大多数人利益为个人利益让步,并且围墙本就属于危墙,存在安全隐患,为什么迟迟不能拆除?
同样期盼增设电梯施工的还有12栋二单元的业主们。业主代表李先生透露,二单元增设电梯已走完了收集资料、签字公示等流程,但电梯公司表示,需等到一单元正式施工了,才能和二单元签订合同。据称,其老伴儿已经八旬,她本人75岁,实在爬不动楼梯,现在不得不暂时与子女一同在别处居住。
一道围墙成了“拦路虎”
对此,省社科院后勤管理处工作人员证实,确实是私自搭建,但属于历史遗留问题。那么,能否由省社科院拆除重建该围墙?工作人员称,单位是财政拨款,但是宿舍部分已归属个人,目前没有此项项目资金。
小区物业张经理称,因围墙与楼栋之间约有1.5米的距离,且该区域除底楼对应住户外,他人无法进入,处于“空置”状态,所以底楼部分住户就修建了小花园或者搭建了房屋。“已经很多年了。”张经理表示。
青羊区公园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局相关工作人员称,在最初的设计方案中,上述围墙的改造内容为“美化”,但实际施工时,施工单位发现小区围墙年久且已加固多次,存在一定隐患,便与小区物业沟通,是否需要将围墙纳入旧改范围、拆除重建。后来发现,围墙背后涉及18处违建,需要先行拆除,才能拆改围墙。“(拆除)违建不是我们部门的职责,最好的方式是小区业主能够自行拆除。”而青羊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只是回复了一句,省社科院宿舍小区的违建拆除工作已经交由小区所在的芳邻路社区负责。
社科院宿舍所在的草堂街道芳邻路社区副书记刘祥华表示,社区不是执法部门,没有执法权,无法认定这些建筑是否为违建。刘祥华称,强烈反对增设电梯的底楼住户除了担心增设电梯对其生活安全性、隐私性造成困扰外,争执不下的还有产权问题。“申请增设电梯的业主认为是底楼业主私自搭建,底楼业主认为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协商过程中,双方也均未拿出相应的证据资料予以佐证。”刘祥华认为,“社区也只能协调,不能强制要求。”
同时,社区、青羊区公园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局工作人员均表示,曾多次建议业主们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如果不拆围墙,有没有其他方案可以完成电梯增设?
负责社科院宿舍电梯增设项目的电梯公司负责人表示,目前由住建部门审核通过的施工方案,确实是需要从楼栋后方破墙才有施工空间,但如果使用定制版本的电梯箱体,也可从楼栋前方施工,这样就不涉及拆墙和违建。不过,这样的方案被赵先生等业主否定。同时,省社科院后勤管理处也表示,省社科院为一级防火单位,楼栋前方就是图书馆,电梯使用涉及用电,这个方案行不通。
律师看法
如属违建应拆除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而“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因此,如有确切证据证明底楼业主搭建的小花园或房间并非在产权范围内,那么相关业主就涉嫌侵占公共绿地。
根据法律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若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前述)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同时,根据《民法典》规定,倘若增设电梯系由业主共同决定,也即“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那么,该楼栋增设电梯在法律规定与程序方面则没有障碍,目前,该楼栋增设电梯完成了申报程序并取得了施工许可,或表明增设电梯事项已经过业主共同决定,底楼业主对此进行阻挠则没有法律依据。
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陈小虎律师认为,如果该单元楼已经通过了合法程序申报增设电梯取得施工许可,在修建过程中,需要拆除底楼的花园、房屋设施,又明确该小区单元的一楼住户所搭建的房屋、修建的花园确实属于违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限期拆除,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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