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清徐。丁女士将1200万分次在某行存款,在查询存款情况时,发现1200万不翼而飞。她多次到该行讨要存款无果后将该行起诉,结果却被判担责80%!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丁女士和丈夫做了一辈子生意,后来年纪大了就想安享晚年,盘点自家存款已有上千万的资产。

丁女士家有个亲戚王某,是丁女士丈夫的外甥女婿,在本地某行上班。多年来,丁女士家人办理存款和转账业务,都是王某帮忙,全家人对王某这个亲戚非常的信任。

王某有时也会请丁女士帮忙完成存款任务,亲戚之间礼尚往来,他们也都尽力帮忙,因此双方关系比较融洽。几年前,王某找到丁女士家,让其帮忙完成理财任务。并且说明这次理财任务是属于个人业务。 

第二天,丁女士给王某私人账户转账400万元,让其帮忙买理财,同年年底王某又找到她,丁女士又给王某转账了100万。

一年后,王某称丁女士的500万理财已经到期,共计543万元已经到账。但王某并没将钱给到丁女士,说帮她转存成一年期定期存款,另外又让丁女士再存200万帮他完成揽储任务。

一个多月后,丁女士又有两笔之前的定期存款,一个200万一个300万陆续的到期需要转存。

这次是丁女士和王某一起到存款行办理转存业务。期间,王某提前用电脑制作了两张假回单,并用本行的存款单打印好。

在办理业务时,丁女士在柜台窗口外等候。王某利用本行人员的便利,在柜台内让其他柜员,将丁女士的200万直接转到了他指定的账户,之后将两张假的存单交给了丁女士。

当时,丁女士人在柜台办理业务的窗口等候,存单也是从窗口递出,按常理,谁都认为是在银行办理的存款。作为普通老百姓,谁又能想到从营业窗口递出来的存单有假?

就这样,丁女士揣着两张假存单回到了家,家人也没有任何的怀疑。

时隔不久,王某称丁女士的大额存款可以领取礼品,如果由他代领,可能会领的更多,并以此理由将丁女士的存单和证件拿到了到手。

随后王某以丁女士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将300万转走。就这样,丁女士的1200万元存款被王某全部占有。

期间,丁女士多次找到王某,要回自己的存单和证件,但都被王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丁女士和家人终于起了疑心。

他们找到王某家,要回了证件,但存单仍没有拿回。丁女士随即去查询存款情况,发现1200万存款已经全部被转走了。

丁女士找到该行负责人交涉,当天经过查账才知道钱是被王某转走的。该行表示会做具体的调查。

之后,丁女士报警,经过调查真相被揭开,丁女士这才知道,不光有两张假存单。还有两笔存款的底单显示凭证上根本没有账号,但照样被王某取走。

王某被抓后,称因自己欠下了巨额债务,已经将丁女士的1200万存款全部还款付息了。

王某因诈骗罪,且诈骗金额巨大被判无期,丁女士的钱无法追回。

丁女士认为,她是因为基于对该行多年的信任,才一直在该行存款,钱款毕竟是存在该行的,该行有义务保障客户资金的安全。因此存款行理应支付自己的存款。

一、丁女士将存款行起诉,要求赔偿500万元的损失。

丁女士认为,最后的2笔500万元,是亲自到该行柜台办理,对于拿到的假存单,是银行管理不善造成的。自己在营业窗口存款成功,和该行形成了存储合同的关系。

王某利用职务开具假的存单把钱转走,是存款行管理上存在漏洞,因此,该行应当赔偿自己的损失后,再向王某追偿。

一审中,经审理认为,个人存单和密码事关存款的安全,储户有义务保管好,丁女士作为成年人理应具有防范意识。

但她确将大额存单、密码以及个人证件交于他人,导致存款被转走,是丁女士本人没有尽到安全保管义务具有重大过错,因此丁女士应承担80%的责任,存款行承担20%的责任。

二、丁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举证不利则必须承担后果。

丁女士举证:最后一次存款200万元和300万元的回单是假的,王某转账的个人业务凭证底单,连账号都没有填,王某也将存款300万转走,说明该行存在管理上的漏洞。

另外,最后两笔500万的存款,是在该行柜台亲自办理的,存单也是从窗口递出,作为普通人更相信从营业窗口办理的业务,是和存款行形成了储蓄合同,而不是针对王某的个人行为,其更无法辨别存单的真假。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根据法律规定,李女士两张存单并未设置密码,该行在办理大额资金支取业务时,应当尽到审查的谨慎义务。

不是储户本人亲自办理,且存单未设置密码的情形下,该行未做到对资金支取的安全性审查管理义务。

银行一方辩称:丁女士并未在存单上注明王某持存单仅限于领取礼品的字样。因此,王某在该行支取存款是受丁女士委托。

丁女士二次败诉,仍需承担80%的责任。

最终,2022年12月,二审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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