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资料图)

9月15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韩良介绍了《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与上部条例相比突出的变化及最显著的特点。

据悉,《吉林省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于2002年5月通过实施,对我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二十年间,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省经济总量、人民收入、机动车保有量等数据迅猛跃升,原有条例逐渐不能匹配经济社会现状,出现了明显的滞后,亟待更新。

此次《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的颁布实施,顺应了国情、省情的重大变化。

具体而言,该条例扩大了管控范围,实现全域管控,将全省行政区内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都纳入到防治范畴,更加符合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更新了防控手段,坚持系统施治,从交通规划、燃油车控制、新能源车辆更新、车用燃料等方面综合施策。提高了公众参与,倡导全民治理,条例明确鼓励公众举报违法行为,并予以奖励。

《条例》最显著的特点是坚持了“减污降碳、协同施治”的核心理念。燃油车尾气是大气中污染物和二氧化碳的重要来源,《条例》鼓励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绿色交通,鼓励市、州人民政府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新能源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新能源汽车占比,核心就是推动“双减”,实现污染物、碳的协同降低。

关键词: 污染防治 经济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