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辽宁高院微信公众号公布一起涉疫情防控刑事案件,被告人温某某在核酸检测时插队,被工作人员制止后取来菜刀对工作人员及设施进行砍砸,以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线上庭审,当庭宣判,该案从提起公诉到案件审结仅用时4天。据悉,这是自今年2月初辽宁疫情防控阻击战打响以来,该省法院审结的首例涉疫情刑事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16日至17日,阜蒙县开展全县农村乡镇第一轮核酸检测工作。3月1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温某某在核酸检测点不听现场工作人员安排,私自插队被工作人员制止后,离开检测点回到家中取菜刀返回检测点,持刀对现场工作人员挥舞并对现场隔离设施进行砍、砸,致使工作人员受伤,现场隔离设施毁坏,妨碍了核酸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持刀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检疫措施,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罚。3月27日上午,辽宁省阜新阜蒙县人民法院利用远程庭审系统,在线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温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法条链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辽宁高院微信公众号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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