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把受贿所得转到岳母账户,北京首例职务犯罪“自洗钱”案件宣判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张蕾
被告人胡某系北京市某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多次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70万余元。2021年5月,被告人胡某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收取贿赂款11.94万元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其中的5.5万元转移到岳母的个人银行账户,用于个人消费使用。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属于数额巨大;胡某为掩饰、隐瞒受贿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通过转账方式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结合胡某自首、退赃等情节,法院对其所犯受贿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罚金21万元。
《刑法》第191条规定,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实施的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或者通过转账以及其他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等行为。
洗钱罪包含了两种行为类型,其中,通过提供资金账户等方式为他人的上游犯罪进行洗钱的属于“他洗钱”;通过将犯罪所得财产转换为现金、支票、股票,或者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为自己的上游犯罪进行洗钱的属于“自洗钱”。
如今,洗钱已成为国际公认的“非传统安全问题”,反洗钱也被提升到维护国家安全和国际政治稳定的整体战略高度。《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进行了修改,正式将“自洗钱”行为纳入了洗钱罪范畴。
今年1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1部门联合印发《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要求依法打击各类洗钱违法犯罪行为,尤其要加大力度惩治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犯罪。
面对反洗钱国际新形势和国内新要求,此案主审法官杨妮表示,审理被告人胡某受贿、“自洗钱”一案过程中,合议庭认真研究上游犯罪与“自洗钱”的竞合关系,依法对“受贿自洗”行为数罪并罚,在打击腐败犯罪上游犯罪的同时,切断犯罪所得财物转移渠道,填补贪腐犯罪“自洗钱”处罚真空,对贪腐分子形成有力震慑。
关键词: 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