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邹明强 通讯员 梁军 李童瑶

4月22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史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法院同时责令史某履行植被恢复义务,逾期未履行责任的,承担恢复费31500元;并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史某今年57岁。2021年7月2日,史某明知枣阳市平林镇杜湾村一组架子山由周某承包经营且已办理林权证,在未经周某同意、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电话联系姚某找工人砍伐了杜湾村一组化工厂对面山坡上的30棵松树。后来,姚某把这些松树拉到枣阳市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予以销售,扣除运费和人工费后,将剩余钱款通过微信转给史某。

7月5日至11日,雷某等人在史某的指示下再次前往架子山南山洼砍伐松树,累计砍伐松树达145株。

经枣阳市林业调查规设计队勘察认定,采伐林木蓄积共计35.3775立方米。

案发后,史某的亲属与被害人周某达成赔偿协议,已履行赔偿款6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同时,史某的亲属还雇请16名民工对被砍伐的位置进行植被恢复,共补栽湿地松1000株。

4月13日,枣阳法院组成“七人制合议庭”,依法对被告人史某犯盗伐林木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木所有权人许可,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的近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的行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罚。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被告史某的行为破坏了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经依法公告,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4月22日,收到一审判决书,被告人史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森林是重要自然资源,林木并非普通私产,受到法律制约与保护,广大群众应自觉维护身边的绿水青山,增强保护意识及林木采伐的行政许可意识。”承办法官提醒,非法采伐林木,不仅造成生态资源的不可逆破坏,更是触犯刑法。本案中的被告人史某心存侥幸,结果成了以身试法的活教材。

关键词: 盗伐林木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