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老人在养老院摔伤,谁的责任?(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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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案件判决结果显示:养老院担责30%以下 防意外子女也得上心(副题)

北京晚报记者 张蕾 实习生 杨昀青

如今,越来越多的老人去养老机构安度晚年。一旦老人在养老院跌倒摔伤,甚至导致死亡,养老院该担责几何?这是老人、家属和养老机构都关心的问题,也往往成为各方的矛盾所在。

认识偏差

老人在养老院里摔伤 家属胜诉预期过高

记者以“养老机构”和“摔伤”作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共查询到相关裁判文书1100余篇。翻看文书可以发现,很多老人是在养老院行动的过程中摔伤的,有些就发生在老人居住的房间内。有的老人在起床、穿衣过程中站立不稳,或者夜里下床去洗手间时跌倒;还有老人偷偷溜出养老院,在外面摔倒受伤。部分老人摔倒后因伤重、本身体弱多病、身体恢复难度大等原因,不幸离世。

从裁判结果看,养老机构被判承担责任的不在少数。记者梳理发现,法院认为养老院未能尽到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是判决养老院担责的主要原因。如某地养老院一老人突发疾病摔倒,住院后家属放弃治疗,老人在家中死亡,养老院因违反护理不能自理的老人的人数上限规定,被判担责20%。此外,当老人摔倒受伤后,养老院处置不当,如未及时告知家属或及时转诊等也会被判担责。

但从法院判决养老院承担的责任比例看,大量案件在30%以下。部分案件因为养老院在老人摔倒受伤的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且事后处置得当,无需担责。这与北京朝阳法院的调研结果也相吻合。

在朝阳法院审结的63件涉养老机构人身伤害类案件中,通过判决结案的有39件,其中仅23件法院认定养老机构存在过错,平均赔偿金额在17万元左右,养老机构被判承担25%以上责任的仅13件。

“我们在审判过程中发现,部分老年人及其近亲属会简单认为,只要老年人在养老机构致伤或致死,过错和责任便都在养老机构一方。事实上,老人和家属往往胜诉预期过高,与法院认定存在一定的认识偏差。”朝阳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齐晓丹说。

案例1

护理员不在时老人穿衣摔倒 老人自行担责30%

80多岁的耿老太住在朝阳区一家养老院。因身体疾病原因,入住前经过养老院综合测评,耿老太被确定为“完全不能自理老人”,合同约定养老院提供照护一级服务。

入住不到半年,有一天耿老太在房间内独自站立穿衣时摔倒受伤,造成身体多处骨折。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老人子女表示,因养老院承诺24小时陪护,且房间内有24小时监控,他们才让母亲在此处养老。但养老机构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级别进行护理,护理人员离开时也未对老人采取约束措施,这才导致老人摔倒,多处受伤。

但养老院认为,事发时护理人员让耿老太坐下后,去给她洗衣服,是老人擅自走动才摔伤的。“因为耿老太不用坐轮椅,如果坐轮椅会有约束带,她是可以自行移动和行走的,并不是完全不能自理。”养老院也很委屈。

基于合同中写明,照护一级服务下养老院有为老人穿衣、扣扣子、更换衣服、系鞋带等照顾义务,还有防止老人跌倒、坠床的义务,法院认为养老院未尽到义务,导致耿老太摔倒,构成侵权,应承担原告的合理损失。此外,耿老太明知自己行动不便,在未通知工作人员及采用相应辅助器具的情况下,独自进行超出其行动能力的动作,也应承担责任。法院综合判断后,酌定养老机构承担70%的责任,耿老太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案例2

老人摔倒前自觉不适家属未带其就医 养老院补偿5万元

在另一个案例中,养老院被判无需担责。

入住北京某养老院的范某在早上起床时突然摔倒受伤。经诊断,范某身体有三处骨折、气管炎、脑梗死、糖尿病等多项病症,在经历了多次住院后,范某去世。家属认为,老人的过世与其两年前在养老机构摔伤有直接关系,遂起诉养老院索赔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等总计65万余元。

养老院认为,老人从摔伤至去世有两年多,无法证明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且,老人入院时经自理能力评测为完全自理等级。养老院提供的服务项目中也不包括协助起床、穿脱衣等,老人是因为自己的原因摔伤的,不存在护理问题。

养老院提供的巡视工作记录显示,老人在摔倒前一天中午,曾自觉全身不适。工作人员检查发现,老人有口角轻度歪斜,左侧肢体无力,当即通知了家属并呼叫999。但家属最终拒绝带老人去医院检查,并签字承诺如果老人发生任何情况与养老院无关。

综合上述情况,法院认为养老机构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驳回了老人子女的全部诉讼请求。但基于养老院对老人生活起居的注意义务,酌情判决其补偿家属5万元。

观点交锋

苛责养老院 VS 全员买保险

“老人在养老院摔倒、受伤甚至死亡,养老院该担责多少?”这是很多老人、家属和养老机构都关心的话题,也常常因为一些家属咨询或法院判决在网上引发讨论。

有网友认为,老年群体因为身体机能退化,摔倒受伤难以避免,在哪里都有可能发生。如果苛责养老机构,令其负担过重,会限制养老机构的发展。

还有网友认为,如果是孩子在幼儿园里摔伤了,幼儿园大概率是要担责的。同理,很多养老院的老人身体控制能力就如同小孩,“这个事情可以参考幼儿园的做法,老人全员买保险,意外来临时不用为钱打架。”

记者了解到,一些养老机构会购买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来降低运营风险,也有养老机构让老人或家属提供医疗票据直接走保险,或者在法院判决后再找保险公司理赔。但由于保险理赔条件和额度通常有较多限制,如果涉及的金额比较大,理赔难度也会增加。在老人跌倒摔伤类纠纷中,老人和家属往往要求的赔偿金额较高,保险理赔流程很少能够直接启动。

正在为半瘫痪的父亲寻找养老院的王女士告诉记者,她和丈夫平时工作较忙,母亲已经去世,他们很难全身心放在患病的父亲身上。而愿意照顾患病老人、价格合适、又能令人满意的保姆并不好找,她最近在为父亲寻找合适的养老院。“作为子女我们最关心的当然是老人在养老院能否得到细心、专业的照顾。虽然说即便在家老人也可能发生意外,但是既然送到了养老院,如果老人受到严重的身体伤害甚至因此导致死亡,从家属的角度确实难以接受。”王女士说。

业内建议

四招减少对老人的二次伤害

一位从事养老服务的业内人士表示,跌倒对于老年群体来说几乎不可避免,如何减少跌倒给老年人造成的二次伤害,对于养老机构以及家属来说都尤为重要。

■设计适老空间:养老机构需要通过空间上的适老设计,减少老人摔倒的可能性,并通过一些软包处理,避免二次磕碰给老人带来的伤害。此外,可以通过一些智能化设备监测老人是否发生跌倒,以便第一时间发现意外情况并为老人提供及时的救助。

■增加应急预案:为了规避责任,很多养老机构会在合同中加上“免责条款”,如约定:“老人在入住期间,因病或者因行走不稳跌倒等导致伤残、死亡的,养老机构对死亡的后果及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这样的条款往往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条款。法律规定,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己方责任的,这一格式条款无效。朝阳法院亚运村(涉老)法庭庭长李清华认为,司法实践中,部分养老机构确实存在管理不细致、制度不完善、服务等级标准不统一、未对服务过程进行记录,甚至缺乏老人突发疾病或受伤时的应急处理预案等问题,这就要求养老机构进一步提高服务的规范化水平,同时加强对养老机构的外部监管。

■亲属要管要问:老人及其近亲属也要改变观念,不能将老人送入养老院后就不管不顾,认为出了问题都是养老院的责任。要多了解老人的情况,有问题及时就医。

■三方建立信任:前述业内人士表示,机构、家属、护工之间建立基本的信任也十分重要,这需要三方增强沟通、反馈,并达成共识:“大家都不希望老人发生意外状况,但如果意外真的来到时,机构能做的是尽量降低老人在意外发生后受到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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