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恶犬伤人不止赔钱了事  犬主可能构成犯罪

山西晚报记者 郭卫艳


【资料图】

这两天,四川省崇州市2岁女孩被“散养”恶犬撕咬受伤的事情牵动人心。最新通报显示,警方已对该事件立案侦查。黑色罗威纳犬主人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另外一只涉事犬主,也已到案。

宠物犬伤人,犬主如何担责?10月18日,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勇杰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宠物犬伤人,犬主不仅涉及民事责任,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民事责任如何承担主要看两点

王勇杰律师表示,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从民事责任上看,判断谁承担责任,主要看两点:一看主人是否对宠物依法合理看管、约束;二看宠物的伤人行为是什么原因。

一般情况下,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通俗地说,一名合格的动物饲养人,在已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你对自己宠物的伤人行为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除非是受害人自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被动物侵犯,只要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一般而言,饲养的动物出了家门就进入了公共场所,饲养人和管理人对其负有管理义务。如果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宠物采取安全措施,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和上一条一样,对于此种类型也规定了具有免责事由,饲养人和管理人需要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导致的,比如,故意挑衅等。

至于安全措施,各地规定大同小异。以太原市相关规定为例,携带犬只出户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并为犬只配备不得超过1.2米的束牵引带。携带犬只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期,主动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同时,需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禁养犬类伤人饲养人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公民的安全保障,我国不少规章均规定了如藏獒、比特犬等烈性犬作为禁止饲养的犬类。而针对该类宠物狗,不论饲养人或管理人做了如何的防护措施,也不论受害人对其损害是否具有故意、过失等过错,均应当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这两天引发热议的涉事犬之一,是一条罗威纳犬。因罗威纳犬身体强壮、动作迅猛、气势强悍,已被多座城市列为禁养犬。

被遗弃动物伤人原主人仍要担责

我国《民法典》中,对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以及第三人原因导致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况,做了特殊规定。

如果被遗弃动物伤人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对自己遗弃动物和未尽到管理义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现实中,经常出现因为第三人故意或者恶意对狗施加一定行为,致使宠物狗爆冲伤人。此时,为了全面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害人可以请求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责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恶犬伤人犬主可能涉嫌哪些犯罪

10月17日,崇州市联合调查工作组通报,咬伤幼童的黑色罗威纳犬的主人唐某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那么,犬主可能涉嫌哪些犯罪?王勇杰律师认为,犬主可能涉及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日常生活中,犬只的饲养人应当预见自己不为犬只束牵引绳、不给大型犬佩戴嘴套、携带犬只进入重点管理区域等行为可能发生咬伤他人的结果。但轻信这些结果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后果,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饲养的犬只咬人导致他人死亡的,饲养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饲养的犬只咬人导致他人重伤的,饲养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犬只咬人发生在公共场所,则可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饲养人构成以过失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王勇杰律师表示,不文明养狗不仅仅是道德问题,更是法律问题。具体到“女童遭恶犬撕咬”的案件中,以目前爆出的信息和监控视频,在猎犬撕咬的过程中,狗主人未曾露面,该猎犬也未牵狗绳,没有对狗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其饲养人或管理人在主观上明显具有过失,具体案情还需要根据女童的伤情鉴定以及案件的调查情况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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