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四川崇州两岁女孩被狗撕咬引发追责讨论,律师释疑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张蕾


【资料图】

10月16日,四川崇州一小区两只狗扑倒并撕咬2岁女孩事件引发社会关注。近几年,恶性犬伤人的事件屡屡见诸报端。很多网友关心,饲养犬只伤人的,犬主人该承担什么责任?是不是应该追究刑责?对此律师表示,通常情况下,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者是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如果存在违法养犬的情形,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至于是否会被追究刑责,对主观上的认定要求较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警方通报女童生命体征平稳

10月16日上午,一段“女童遭烈犬撕咬”的视频在社交网络传播。视频显示,在一栋居民楼下方的草地上,一只黑色大型犬正撕咬倒在地上的孩子,孩子母亲奋力阻拦,但是小孩依旧被大型犬撕咬住向前拖行。另一只白色犬不停在周边转圈,有人拿着拖把试图驱赶犬只。视频引发网友对犬主人的愤怒。

当天下午,成都崇州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经调查,16日8时许,邓某与女儿唐某在小区楼下行走时,遇一黑色犬只和白色犬只,黑色犬只对唐某发起攻击,将其咬伤。8时30分,邓某、唐某被送至医院。

经诊断,唐某全身多处咬伤,右肾挫裂伤,右侧肋骨骨折。经全力救治,已完成伤口清创手术,生命体征平稳。医疗救治专家组将根据检查情况完善后续医疗救治措施。邓某体表擦伤,已处理。公安机关正在全力展开调查处置工作,将根据调查情况依法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犬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是否追究刑责要视情况

该事件随后引发网友对于恶犬行凶伤人,犬主人如何担责的讨论。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三平在接受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采访时表示,饲养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或者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此民法典有明确规定。同时民法典也规定,如果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者可以视情况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但是民法典还规定,如果是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对于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侵权,采取严格责任原则。现在很多城市都有禁养大型犬、烈性犬的规定,如果事发地伤人犬属于禁养犬,犬主人肯定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赵三平说,侵权责任属于民事责任,被侵权人可以要求犬主人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

很多网友关心是否可以追究犬主人的刑事责任?毕竟民事责任对于某些行为恶劣的犬主人似乎太轻了。赵三平表示,一般情况下,犬伤人的,哪怕导致了严重伤害的后果,如果不能证明犬主人主观上具有纵犬伤人的故意或者具有严重的过失或放任,通常只能追究其侵权的民事责任,此外犬主人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这个要视具体违法情况而定。

所谓纵犬伤人,就是指犬伤人的行为是受到了主人的驱使或指挥。这种时候,动物就成了用来犯罪的工具,导致严重后果的,肯定要追究主人的刑事责任。此外,如果能够证实饲养犬曾经发生过甚至多次发生咬人的情况,犬主人仍然不对犬加以约束,甚至持放任态度的,造成他人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也可能被追究刑责。但即便追究了刑责,也不会因此免除犬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有养犬人因恶犬伤人被判刑责

记者注意到,此前曾有过追究犬主人刑责的判例。

根据媒体报道,今年,大庆市林甸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犬伤人致人死亡的案件,饲养人李某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2022年7月,李某家中饲养的三只烈性犬只,因疏于管理跑出自家加工厂外后,将人咬伤致死。据调查,李某家中饲养的三只烈性犬在之前已发生过咬人事件,公安机关已责令李某对该三只烈性犬进行处理。但被告人李某因爱犬而没有及时处理,也没有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导致犬只再次将人咬伤,并致人死亡。法院认为,李某因疏于管理其饲养犬只,导致他人死亡,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同时,对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适用禁止令,禁止其饲养烈性犬只。

几年前发生在湖南的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胡某某明知其饲养的是烈性犬,曾经咬伤过多名被害人,带犬外出时仍未套狗链、未尽看管义务,轻信自己能够制止犬伤人的行为,导致犬又咬伤了一名被害人,致重伤二级,给被害人的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法院认为,胡某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后果,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构成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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